自88年「國民教育法」第四條第四項修正後,在家自學在中央雖然有法源,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如嘉義市和連江縣到98年8月為止,還有還沒有訂定實施辦法,讓家長「無法」申請在家自學。 目前23個地方政府全部都是採取嚴苛的事前審查,嚴重妨害了家長選擇在家自學的權益。此外,各地方的申請日期不一,從雲林縣1月1日開始,到台中市12月31日止,一年到頭都在開放和停止申請中。 家長申請在家教育無非是為了選擇對孩子合適的教育方式,有必要這樣刁難家長和孩子嗎?以每年萬人申請自學的英國為例,家長只需要向地方政府「報備」將其子女從強迫入學名單中移除,無須提出任何申請程序,更無需得到地方政府的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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